通过该交易,您可以办理单位票据签发的预约手续。
  阅读客户须知     填写申请基本信息   输入手机短信动态密码 录入预处理申请信息     打印付款凭证   
浙商银行支付密码账户在线支付业务客户须知

    一、业务定义

    在线支付业务,是指在本行开立支付密码账户的客户,通过本行网站在线发起支付申请,选择支付业务类型,输入预留联系手机以及所申请支付信息,系统校验短信验证码后生成并打印在线支付凭证,加编电子签名(支付密码)后提交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完成付款处理。


    二、业务功能

    在线支付业务支持转账、汇款、签发票据、结售汇、外汇买卖等各类账户支付业务。


    三、办理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支付密码账户。

    (二)承诺遵守《浙商银行支付密码账户在线支付业务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业务规则

    (一)客户发起的单笔在线支付,可以为单个或多个(最多不超过十五个)收款人。

    (二)客户或授权经管账户的联系人、支付密码器保管和使用人应遵守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合规办理支付业务;账户联系人和支付密码编押人不能兼岗,必须分人经办,相互制约;支付密码编押人应对在线支付凭证记载的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编制支付密码。

    (三)客户提交本行柜面的在线支付凭证,必须由本行系统打印生成,并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对应的密码数字填写在在线支付凭证电子签名(支付密码)栏。编制支付密码时,凭证种类选择“其他”,凭证号码为在线支付凭证上打印的凭证号(8位数字,其中:标准式在线支付凭证上打印的凭证号为2位顺序号+收款账号后6位数字;清单式在线支付凭证上打印的凭证号为2位顺序号+所有收款账号后6位数字加计值的后6位数字),金额为金额栏打印数字(清单式在线支付凭证应为打印的汇总金额)。在线支付凭证上填写的支付密码数字不得涂改,也不得划线后重填。

    (四)客户在在线支付凭证上填写的电子签名(支付密码)作为客户支付密码账户发起在线支付业务、办理账户款项支付的合法依据。任何填写有效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的在线支付凭证均应视为客户对本行的有效委托并由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已在本行预留银行签章的客户,根据需要可在在线支付申请时选择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并将预留银行签章加盖在本行系统生成打印在线支付凭证预留银行签章栏。本行负责审验在线支付凭证加载的支付密码,对在线支付凭证上加盖的签章只作形式上的审查,不负有与预留银行签章核对一致的责任。

    (六)在线支付凭证应在预约有效期内递交至本行。本行营业网点在对外营业期间内实际收妥该凭证的时间作为银行受理时间凭以发起支付,收款到账时间以收款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七)预约有效期为客户通过本行网站提交在线申请之日起一个月。超过预约有效期的,自有效期截止日次日起,该笔在线支付业务预约申请失效,本行系统撤销该笔电子预约信息,柜面不得受理该笔在线支付凭证。

    (八)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在线支付业务,本行营业网点方可受理并发起付款处理,否则本行将拒绝受理。

      1、本行营业网点在对外营业期间内实际收妥在线支付凭证的时间在该笔在线支付业务的预约有效期内。

      2、在线支付凭证由本行系统生成并打印。在线支付凭证上加编的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校验无误。

      3、客户递交至本行柜面的在线支付凭证上打印记载的信息与其通过本行网站在线提交的电子支付信息必须一致无误。

      4、该笔电子支付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度规定。

      5、约定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的,在线支付凭证预留银行签章栏加盖有预留签章,且形式审验正常。

      6、账户内存款余额足够支付。

      7、其他有关规定与要求。

    (九)客户可根据需要填写账户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与预留银行签章(如有),至本行柜面申请关闭账户在线支付功能,或关闭账户通过手工签发支票、业务委托书等支付结算凭证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功能,只使用账户在线支付功能。

      1、本行受理客户关闭账户在线支付功能申请,并完成处理(具体时间以本行计算机系统处理完成时间为准)前客户已通过本行网站申请办理的在线支付业务,本行将受理并依据本办法有关办理付款。

      2、申请关闭账户通过手工签发支票、业务委托书等支付结算凭证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功能,只使用账户在线支付功能的,客户应交回所有已申领的空白凭证。功能关闭前客户已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本行将受理并依据本办法有关办理付款。


    五、办理流程

    (一)在线支付业务应由客户或其在本行预留的账户联系人通过本行网站在线发起支付申请,选择支付业务类型,输入预留联系手机以及所申请支付信息,系统校验短信验证码后生成并打印在线支付凭证。

    (二)客户支付密码编押人应对在线支付凭证记载的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对应的密码数字填写在在线支付凭证电子签名(支付密码)栏。在线支付凭证上填写的支付密码数字不得涂改,也不得划线后重填。

    已在本行预留银行签章的客户,根据需要可在在线支付申请时选择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并将预留银行签章加盖在本行系统生成打印在线支付凭证预留银行签章栏。

    (三)在线支付凭证应在预约有效期内递交至本行。本行营业网点在对外营业期间内实际收妥该凭证的时间作为银行受理时间凭以发起支付,收款到账时间以收款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四)本行按规定审核受理、完成付款后签发客户回单或票据。


    六、客户及其在本行预留的账户联系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遵循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操作。未按本办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线支付业务而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损失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发起在线支付业务或核验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的,本行不承担因此不能受理业务的相关责任。


    本须知由浙商银行负责制订和解释。